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
消防安全管理的告知书
广大市民、各业主/住户、物业服务企业、企事业单位:
电动自行车(电瓶车)违规停放、“飞线”及入户充电极易导致火灾事故,严重危及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郑重告知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火灾危害
电动自行车起火后,烟气沿楼梯间或其它竖向管井以3-4m/s的速度向上蔓延(特别是高层建筑,楼层越高,效应越强),3分钟火焰温度可达1200℃,人员逃生时间极短。火灾中90%的遇难者是因吸入电池燃烧产生的高浓度剧毒气体而窒息身亡(主要致死原因)。
二、严禁违规行为
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或人车同屋;禁止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禁止将电池拆卸后带入室内充电或存放。
三、法律责任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因违规停放、充电导致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四)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引发火灾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责任主体可能包括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使用人(如存在违规过错)、生产者或销售者(如车辆存在缺陷)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如未尽到安全义务)。赔偿范围涵盖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人身损害赔偿,以及车辆、房屋等财产损失。
(五)造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法以失火罪等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四、安全倡议与行动指引
(一)规范停放充电行为。全区各单位应按规范建设室内外及地下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备自动断电、过载保护、视频监控、消防器材等设施;各物业服务企业、村(社区)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日常巡查管控,及时劝阻、制止、上报违规行为;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觉开展“三清三关”,主动清理家中老旧、废弃、损坏电池与线路,持有电动自行车的市民须将车辆停放在小区集中充电点,规范使用小区集中充电设施,不购买劣质电池、不超时充电、不擅自改装。
(二)坚决抵制违规行为。严禁在建筑物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部位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满足要求的架空层除外);严禁携带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入户停放充电;严禁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停放电动自行车。
(三)互相监督守护安全。安全无小事,责任重于山。请全区广大市民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守“不进楼,不入户,不飞线,用合规电池,在集中点停放、充电”五项要求,规范停放充电行为,自觉抵制违规行为;发现非法改装、违规经营、违规停放、飞线充电、入户充电等行为,及时向物业、社区、公安和消防举报,共同筑牢郫都区消防安全防线,守护平安家园!
成都市郫都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成都市郫都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4月30日
来源:郫都区应急局
本篇文章来源于【天府郫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