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6年5月22日,成都市郫都区消防救援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郫筒街道景尚景8号的郫县圣迪亚茶楼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检查时,发现靠近该场所的1楼疏散楼梯处停放有一辆电动自行车,违反了《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场对车主张某某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郫消当罚决字[2026]0001号)。

案例二
2026年5月22日,成都市郫都区消防救援局执法人员在对郫筒街道景尚景小区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检查时,发现靠近星光茶楼的1处安全出口处停放有一辆电动三轮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现场对车主陈某某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郫消当罚决字[2026]0002号)。

消防部门提醒电动自行车车主及使用人:
1.严禁进楼入户、楼道、安全出口停放充电、私拉飞线充电;
2.规范停放车辆定期排查车辆、电池安全隐患。

违规后果:
1.违规停放充电拒不改正:个人罚款500-1000元(《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7条);
2.占用堵塞消防通道: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强制执行(《消防法》第60条);
3.引发火灾未构成犯罪:10-15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消防法》第64条);
4.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承担全额民事侵权赔偿(《民法典》第1165条);
5.造成严重后果/存在重大安全危险:涉嫌失火罪、危险作业罪,可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刑法》第115条、第134条之一)
.6.电动自行车停放与充电,应当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确保消防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或者充电;
(二)利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
(三)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四)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乱接电线和插座充电;
(五)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条例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篇文章来源于【天府郫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