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治患!郫都公布6起消防违法典型案例,最高罚款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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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社会舆论监督,督促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引导公民履行守法义务,近期,成都市郫都区消防救援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今日,集中曝光一批查处的消防违法典型案例,涉及物业、酒店、学校等重点场所以及违法个人,最高单笔罚款达26000元。

典型案例曝光

消防控制室“缺岗”“无证”现象突出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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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岸康城(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小区消防控制室仅1人值班,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成都市郫都区消防救援局给予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7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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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缤纷城(重庆泓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消防控制室仅1人值班,且该值班人员未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证》,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成都市郫都区消防救援局给予重庆泓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罚款人民币9200元的行政处罚。

消防设施成“摆设”,关键时刻“掉链子”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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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宜住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首信英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场测试消防报警联动时,应急照明系统和防排烟系统部分功能均未动作,同时发现控制室内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主机存在擅自屏蔽非消防电源强切联动功能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成都市郫都区消防救援局给予四川首信英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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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西川汇锦都学校:现场对湿式报警阀进行放水测试时,左边报警阀放水后无延迟立即启泵,右边报警阀持续放水后不能启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成都市郫都区消防救援局给予成都市郫都区西川汇锦都学校罚款人民币7700元的行政处罚。

擅自拆除防火门,拿安全当儿戏

案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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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中左边是“拆除前”,右边是“拆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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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顺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擅自将入口处的防火门拆除改为普通玻璃装饰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成都市郫都区消防救援局给予四川顺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7300元的行政处罚。

楼梯间变“停车场”,生命通道被堵

案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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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郫筒街道某小区单元楼梯间安全出口处,根据《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成都市郫都区消防救援局给予邓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每班不少于1人。

法律责任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10000元的罚款。

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在服务区域内,按照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管理。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位处5000元-50000元的罚款。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50000元的罚款。

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处5000元-50000元的罚款。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电动自行车停放与充电,应当符合用电安全要求,不得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或者充电。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法律责任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或者充电,利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5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10000元的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1000元的罚款。

安全无小事,防患于未“燃”

此次曝光的6起案例,从单位管理失职到个人违法,再次敲响了消防安全的警钟。消防控制室不是“单人岗”,消防设施不是“陈列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更不是“自家车库”。任何对安全隐患的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都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郫都消防呼吁广大市民和社会单位:

自查自纠:各单位请立即对照检查,落实主体责任,配齐持证人员,确保设施完好。

全民监督:市民朋友如发现身边存在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设施瘫痪、控制室无人值守等消防安全隐患,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进行举报。

生命通道,不容添堵

平安郫都,共建共享

-END-

来源丨郫都区消防救援局

本篇文章来源于【天府郫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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